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
第70條:防火構造之建築物,其主要構造之柱、樑、成種牆壁,樓地板及屋頂應具有下列表規定之防火時效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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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頂層起算不超過四層之各樓層 |
自頂層起算超過第四層至第十四層之各樓層 |
自頂層起算第十五層以上之各樓層 |
承重牆壁 |
一小時 |
一小時 |
二小時 |
樑 |
一小時 |
二小時 |
三小時 |
柱 |
一小時 |
二小時 |
三小時 |
樓地板 |
一小時 |
二小時 |
二小時 |
屋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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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屋頂突出物未達計算層樓面積者,其防火時效應與頂層同。
(二)本表所指之層數包括地下層數。 |
第71條:具有三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樑、柱,應依左列規定:
一、樑:
(一)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樑混凝土造。
(二)鋼骨造而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厚度在八公分以上(使用輕骨材時得為七公分)或覆以磚、石或空心磚,其厚度在九公分以上者(使用輕骨材時得為八公分)。
二、柱:短邊寬度在四十公分以上並符合下列規定者:
(一)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。
(二)鋼骨混凝土造之混凝土保護層厚度在六公分以上者。
(三)鋼骨造而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,其厚度在九公分以上(使用輕骨材時得為八公分)或覆以磚、石或空心磚,其厚度在九公分以上者(使用輕骨材時得為八公分)
第72條:具有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、樑、柱、樓地板,應依下列規定:
二、柱:短邊寬二十五公分以上,並符合下列規定者:
(一)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。
(二)鋼骨混泥土造之混凝土保護層厚度在五公分以上者。
三、樑:
(一)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。
(二)鋼骨混凝土造之混凝土保護層厚度在五公分以上者。
(三)鋼骨造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厚度在六公分以上(使用輕骨材時得為五公分)以上,或覆以磚、石或空心磚其厚度在七公分以上者(水泥空心磚使用輕骨材時得為六公分)。
第73條: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、樑、柱、樓地板,應依下列規定:
二、柱:
(一)鋼筋混凝土造、鋼骨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混凝土造。
(二)鋼骨造而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厚度在四公分以上(使用輕骨材時得為三公分)或覆以磚、石或水泥空心磚,其厚度五公分以上者。
三、樑:
(一)鋼筋混凝土造、鋼骨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混凝土造。
(二)鋼骨造而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厚度在四公分以上(使用輕骨材時得為三公分以上),或覆以磚、石或水泥空心磚,其厚度在五公分以上者(水泥空心磚使用輕骨材時得為四公分)。
(三)鋼骨造屋架、但自地板面至樑下端應在四公尺以上,而構架下面無天花板或有不燃材料造成或耐燃材料造之天花板者。
第74條: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非承重外牆、屋頂及樓梯,應依下列規定:
二、屋頂:
(一)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。
(二)鐵絲網混凝土造、鐵絲網水泥砂漿造、用鋼鐵加強之玻璃磚造或鑲崁鐵絲網玻璃造。
(三)鋼筋混凝土(預鑄)版,其厚度在四公分以上者。
(四)以高溫高壓蒸氣保養所製造之輕質泡沫混凝土板。
三、樓梯:
(一)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。
(二)鋼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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